但当初这样做也并没有什么问题,影视剧行业这样操作很正常,先签订一个前期的意向书,签好之后,演员就可以进组拍摄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期举行的开机仪式还有宣传活动,演员也都可以参加,表示确定阵容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,这个原理就好像是房产销售是一样的,在房产经纪的引荐下,买卖房屋的双方见了面,商定好一切事宜,便可以签署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这个合同往往是第三方的房产中介提供的,签约的双方实际也包括买卖双方,表示可以交易。

        你要说这个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吧,它肯定也是有的,至少,一般情况下,签署了这个意向合同的双方都会在房产中介的推动下,认真的完成交易。

        但偶尔也会出现纠纷,比如卖家毁约,借着房价上涨,不肯按照原价再卖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当纠纷发生,就可以发现,这一类在房产中介处签订的合同,其实在法律事务操作中,并没有多么大的约束力。

        它唯一能够维护的,只有双倍定金的赔偿,至于强制买卖,赔偿买卖双方因合同出现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都是不需要指望的。

        除了定金的赔偿以外,法庭一般不会支持买卖双方的任何其他要求,还会要求买卖双方买卖自由,顺便解约。

        影视圈里流行的这种先期的合同意向书也是同样的原理,它确实可以约束合同双方,但一旦走上法庭打官司,大概率法庭也不会支持倪一烘这边的超额赔偿诉求。

        败诉是不可避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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